電子郵件信箱
10015299@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08號13樓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秘書室收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倘逾115年1月1日決標,由決標日之次日起算。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應含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801011,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應付文件為: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企劃書(⼀式7份)。
(六)電⼦領標憑據。
(七)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領標⽅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
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
理)【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
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者,以⼀⽇計。
2.機關以書⾯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細則第43條第3項
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起算⾄截⽌投標⽇或資格審查截⽌收件⽇之⽇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其未滿1⽇者以1⽇計;前述⽇數有不⾜者,截⽌⽇⾄少應延後⾄補⾜不⾜之⽇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
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秘書室(03-3323606分
機212)曹⼩姐查詢。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
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後續擴充】:
(一) 擴充期間及金額:
1、 倘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期間係自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總計金額上限為69萬元整。
2、 倘機關因故無法於履約期間屆滿前與廠商完成後續擴充或不及與新廠商簽訂契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自履約期限屆滿次日起延長履約期間2個月,後續擴充總計金額為11萬5,000元整。
(二) 擴充項目:
1、 倘屬本案相關新增項目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情形,採議價方式辦理。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