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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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秘書室收
履約期限
於113年10月25日前函送結案報告,餘詳本案契約所示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 資格之一 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一)公司或行號,應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等,除大專院校外,應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至於大專院校應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或訓練種類相關科系所。
二、應附具之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切結書(正本,本須知後附)。
(三)投標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詳細價目表)。
(四)基本資格證件:
1.符合前揭「投標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屬公司或行號、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等,除大專院校外應檢附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大專院校檢附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或訓練種類相關科系所等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五)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 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業安全衛生科(03-3323606分機804)杜侑諺先生查詢。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