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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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秘書室收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所有課程於112年11月15日前辦理完畢,並於112年11月30日前函報成果報告,餘詳本案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 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一)公司或行號,應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且其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登載之訓練職類與容量,須包含(1)急救人員、(2)有機溶劑作業主管、(3)缺氧作業主管、(4)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之訓練課程。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等(不包含學校),應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登載之訓練職類與容量,須包含(1)急救人員、(2)有機溶劑作業主管、(3)缺氧作業主管、(4)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之訓練課程。
(三)大專院校,應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或本案訓練種類相關科系所。
二、應附具之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本須知後附)。
(三)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四)經費概算明細表(正本)。
(五)服務企劃書。
(六)電子領標憑據。
(七)基本資格證件: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基本資格證件】
一、屬公司或行號者:
(一)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其內容須包含前款 「投標廠商資格」所述訓練種類)。
二、屬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者(不包含學校):
(一)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其內容須包含前款 「投標廠商資格」所述訓練種類)。
三、屬大專院校者:
(一)請檢附校方同意參加投標證明文件正本(如授權書、公文等)。
(二)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或本案訓練種類相關科系所證明文件。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 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業安全衛生科(03-3323606分機801)林詩樺先生查詢。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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