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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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秘書室收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於112年10月31日完成本計畫輔導工作,並於112年11月10日前提送本計畫結案報告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一)經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相關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
(一)投標廠商為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者,應出具: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詳細價目表(正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電子領標憑據。
(二)投標廠商為學術研究機構者,應出具:
1.參與本案之單位授權證明書(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正本)或公文(正本)。
2.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詳細價目表(正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電子領標憑據。
(三)投標廠商為法人或團體者,應出具: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詳細價目表(正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製造業科(03-3323606分機302)戴心宇小姐查詢。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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