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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契約期間廠商如符合本採購契約等約定條件,機關未來得向得標廠商增購,故保留後續擴充為1年之權利(即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二、後續擴充金額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擴充,按每案每審級5萬元,預估每年不超過6案,其擴充金額不逾新臺幣30萬元。
三、機關同意擴充後,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10樓會議室(請先至13樓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簽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律師事務所,其所屬律師應具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並加入律師公會,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律師事務所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2.律師證書。
3.律師公會會員證書。
4.經法院准予登錄之相關證明文件。
5.廠商納稅證明。
6.廠商信用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含身分關係揭露表(皆須正本)】。
8.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9.服務建議書。
10.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秘書室(03-3323606分機200)林雅文小姐查詢。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秘書室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