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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期間:1年(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後續擴充內容:契約期間廠商如符合本採購契約及工作需求說明書等相關約定條件,機關未來得以原契約及價金條件向得標廠商辦理增購。
(三)後續擴充金額:延長期間之價款依原契約給付條件按月付款,其費用總上限不逾新臺幣26萬4,000元整。
(四)本案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於機關同意擴充後,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08號13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或團體。
2.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3.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評審;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4.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網址為://www.geps.gov.tw/),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電子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其他:
1.請各領標廠商自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為止,每日上網查看並確認本標案是否有後續補充或變更等相關更正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釋疑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之四分之一的等標期內,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本處會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至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為止,廠商如有不明瞭事項,可逕洽本處諮詢。
4.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市。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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