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11676@mail.tyc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政風處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200元,現金給付。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政風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政風處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保全業I901011)。投標廠商資格,須營業項目及代碼為「保全業I901011」之公司。①請檢附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②保全業屬特許行業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另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
2.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及勾選,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票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案招標機關單位:桃園市政府政風處安全維護科(03-3322101分機7553~7554)莊先生洽詢;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秘書室(03-3322101分機7579)郭先生或撥打客服專線0800-080-512查詢。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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