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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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9樓資料中心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9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6年12月15日以前完成履約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需有資訊軟體服務業、電
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或資料處理服務業之廠商。
(二)應附具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需有資訊軟體服務
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或資料處理服務業等行業)。
3.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
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
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
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
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
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
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
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
具之信用證明等。
5.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
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
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一日答覆。廠 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
招標機關:桃園市政府資訊中心(03-3322101分機6950)楊承翰先
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 送有不明瞭事項,
可洽資訊中心(03-3322101分機695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
)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招標機關:桃園市政府資訊中心辦
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
本案是否有補 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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