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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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民政局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須具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或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或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或與本採購案履約標的相符者(登記合格之廠商且無受停業處分者)。
2.應附繳證件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公司或行號設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代替之) 。
(二)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或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三)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屬免稅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函)。
(四)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廠商投標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
(七)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八)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九)查詢押標金保證金資料同意書(正本)。
(十)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正本)。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
三、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天,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四、本案使用三用文件,請投標廠商投標務必填寫清楚及用印,併同投標文件一併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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