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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標餘款辦理後續擴充,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完成活動,且無待解決事項止。後續擴充之金額=預算金額-決標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5月10日活動結束之次日起15日曆天繳交執行成果報告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或財社團法人或學術機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一般證件影本(分述如下):
(1)公司行號者,應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學術機構者,應檢附單位授權證明書(非出席開席授權書)或公文。
(3)財團社團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
4.信用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
二、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天,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四)評審會議日期另行通知。
三、本案履約地點為桃園市、新北市。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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