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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五樓會議室(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8號五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8號二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機關訂約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應附文件:詳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應附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技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依法登記執業之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應附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執照,及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或技師公會會員證。
2、依法設立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任一項符合)及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四)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五)企劃書1式6份(正本/請參照需求說明書及招標文件內容編製)。
二、本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採不訂底價以固定金額方式辦理。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所不提 供紙本領標作業。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天,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 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 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