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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金額,以本案預算金額扣除決標金額為上限,其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單項決標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臨時辦公廳舍2樓會議室(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1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臨時辦公廳舍2樓總收文(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16號
履約期限
依本案契約書第七條規定及投標文件規定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投標資格,請詳閱「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資格審查表」)
依法登記開業且執業中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依法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者。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影本、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影本、公會會員證影本(於截標時未逾期仍有效者)。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建議廠商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網址:http://web.pcc.gov.tw),本所另提供紙本領標作業。
(二)「其他」: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者。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日期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業務單位(一組萬志立小姐)查詢。
4.「評選會議時間」於資格標審查後,另行通知。
二、本案預算為新臺幣300萬元整,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所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所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本市106年度預算,議會審議通過止。投標廠商同意,並作為本所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期限。於保留決標期限內,本採購案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決標:
1.本採購案預算全數完成立法程序時;或於符合預算法令前提下,本機關得動支之預算額度不低於本採購案保留決標金額或保留決標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時。
2.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3.其他:如未能於保留決標期限內符合上開各目情形之一者,除廠商同意延長報價有效期限外,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規定廢標。
三、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轉分機2472~2473、2475~2476)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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