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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之金額、期間、次數、地點及項目如下:
1.擴充金額:20萬。
2.擴充期間:自決標日期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3.擴充次數:以擴充二次為限。
4.擴充地點:桃園忠烈祠暨神社文化園區
5.擴充項目:辦理本記錄片影像成果公開播映活動規劃;影像宣傳說明手冊、海報、邀請卡、網頁宣傳Banner設計製作;文宣品、新聞稿撰寫、活動主持人聘請、開幕茶會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者,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教育或學術機構、其他團體、自然人、公司組織,或由具備上述要件所組成之聯合團隊,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2.投標廠商或專業團隊協力廠商(請提供合作意願書),參與本案之主要人員應具有古蹟歷史建築等紀錄片影像拍攝等相關專業或與本案相關整體規劃統整之能力及經驗。
(二)應附具文件: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立案證書。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聲明書: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4、廠商之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日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本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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