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ct108003 已決標公告

市定古蹟「桃園忠烈祠暨神社文化園區」影像紀錄片拍攝勞務委託專業服務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780,000
原始預算
$ 1,800,000
底價金額
$ 1,78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機關代碼 3.80.2.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郭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5215
機關代碼 3.80.2.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聯絡人 郭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5215
傳真號碼 (03)3337693
電子郵件信箱 80015809@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之金額、期間、次數、地點及項目如下: 1.擴充金額:20萬。 2.擴充期間:自決標日期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3.擴充次數:以擴充二次為限。 4.擴充地點:桃園忠烈祠暨神社文化園區 5.擴充項目:辦理本記錄片影像成果公開播映活動規劃;影像宣傳說明手冊、海報、邀請卡、網頁宣傳Banner設計製作;文宣品、新聞稿撰寫、活動主持人聘請、開幕茶會等。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 文化部
補助金額 1,2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5/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5/15 17:00
開標時間 108/05/16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8年5月16日至109年5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者,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教育或學術機構、其他團體、自然人、公司組織,或由具備上述要件所組成之聯合團隊,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2.投標廠商或專業團隊協力廠商(請提供合作意願書),參與本案之主要人員應具有古蹟歷史建築等紀錄片影像拍攝等相關專業或與本案相關整體規劃統整之能力及經驗。 (二)應附具文件: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立案證書。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聲明書: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4、廠商之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日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本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5/15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2.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郭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5215
機關代碼
3.80.2.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聯絡人
郭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5215
傳真號碼
(03)3337693
電子郵件信箱
80015809@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之金額、期間、次數、地點及項目如下: 1.擴充金額:20萬。 2.擴充期間:自決標日期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3.擴充次數:以擴充二次為限。 4.擴充地點:桃園忠烈祠暨神社文化園區 5.擴充項目:辦理本記錄片影像成果公開播映活動規劃;影像宣傳說明手冊、海報、邀請卡、網頁宣傳Banner設計製作;文宣品、新聞稿撰寫、活動主持人聘請、開幕茶會等。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 文化部
補助金額
1,2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5/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5/15 17:00
開標時間
108/05/16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8年5月16日至109年5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者,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教育或學術機構、其他團體、自然人、公司組織,或由具備上述要件所組成之聯合團隊,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2.投標廠商或專業團隊協力廠商(請提供合作意願書),參與本案之主要人員應具有古蹟歷史建築等紀錄片影像拍攝等相關專業或與本案相關整體規劃統整之能力及經驗。 (二)應附具文件: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立案證書。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聲明書: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4、廠商之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日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本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5/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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