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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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廠商經機關評估執行成效良好時,機關得洽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並視116年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機關訊息方案金額,擴充金額上限為60萬元整,擴充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止,另後續擴充項目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綜合行銷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屬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基本資格(兩者擇一即可):
1.營利事業單位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二)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資格文件:
(1)營利事業單位: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4.企劃書。
5.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後續擴充】:
(⼀)後續擴充期間及⾦額: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廠商經機關評估執行成效良好時,機關得洽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並視116年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機關訊息方案金額,擴充金額上限為60萬元整,擴充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止。
(⼆)後續擴充項⽬:
1.倘屬新增項⽬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情形,採議價⽅式辦理。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者,依⼯程會94年3⽉29⽇⼯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原契約條件及價⾦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取得洽辦機關及廠商雙⽅之同意,得以換文⽅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綜合行銷科(03-3322101*6260)廖紫琳小姐查詢。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