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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新聞處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詳情請參閱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各招標文件。(一)投標廠商資格:1、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可提供本案採購之法人、公關公司、國內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2、營業或服務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二)應附文件:1、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2、一般證件影本。(1)公司組織之專業機構:(1-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2)納稅證明文件。(1-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2)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或單位授權證明書影本(非出席開標授權書)。(3)立案法人組織、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及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新聞處新聞行政科(03-3322101#6260-6261)張永琦小姐查詢。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4.標案詳細內容,請務必詳細閱讀投標須知、補充投標須知、契約書草稿。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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