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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新臺幣49萬元
數量或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如擴充內容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者,得以換文(約)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7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7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至115年4月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1.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
(1-1-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1-1-2)其他一般營利事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1-2)廠商納稅證明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2-1)廠商信用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電子領標憑據
6.服務建議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核准,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或企劃
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式辦理。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
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者,以⼀⽇計。
3.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商發科蔡兆銘先生,聯絡電
話:(03)3322101分機5120-5124。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領標文件傳送有
不明瞭事項 , 請洽本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7435-7437或撥打
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 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
⼤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5.本案採電⼦領標⽅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
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
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
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
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
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
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錄影。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