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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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會議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履行簽約及契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履行簽約及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點交次日起算至121年6月23日止(詳細規定請見勞務採購契約第7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採購標單間切結書(正本)
3.服務建議書
4.押標金繳納憑證(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5.桃園市政府標誌圖示類 性別友善自主檢核表
6.電子領標憑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
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1⽇者,以1⽇計。
2.機關以書⾯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細則第43條第3項
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起算⾄截⽌投標⽇或資格審查截⽌收件⽇之⽇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其未滿1⽇者以1⽇計;前述⽇數有不⾜
者,截⽌⽇⾄少應延後⾄補⾜不⾜之⽇數。)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
疑問,請洽本公告「機關資料」所載之聯絡⼈。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領
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何佩雯⼩姐(03-3322101分機
7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
⼤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4.本案採電⼦領標⽅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1⽇,
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5.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
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
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
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
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
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錄影。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