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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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經濟發展局秘書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經濟發展局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需知第64點
1.廠商應附文件:(a、b、c任一項符合)
a、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學術機構:1.授權參加投標證明書 2.學院系所設立之章程
c、其他一般營利事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學術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學術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6.服務建議書(1式8份)
7.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
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如對
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公用事業科許瀝家小姐(03-
3322101分機5785。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
請洽本局秘書室陳妙熏小姐(03-3322101分機7435~7437)或撥打0800-
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
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
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
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
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
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
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
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
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
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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