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產業發展科(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80011274@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3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三擇一):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E601010甲級電器承裝業。
二、應附具文件(以下請詳參投標須知第64點):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分述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
(1)承攬工程手冊
(2)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3)營造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土木包工業應檢附:
(1)承攬工程手冊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土木包工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3.E601010甲級電器承裝業應檢附:
(1)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2)電器承裝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六)工程經費報價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產業發展科陳庭揚先生(03-4738025分機14)。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李偉銓先生(03-3322101分機7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產業發展科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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