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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績效經機關評鑑(或評量)小組評鑑(或評量)良好,機關得與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為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擴充項目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採以文換約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993萬元整;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有修正者,則召開議價會議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次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凡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
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上所載營業項目應為【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或【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採共同投標者,所有廠商均應檢附)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所有廠商均應檢附)
3.廠商納稅證明 (採共同投標者,所有廠商均應檢附)
4.廠商信用之證明。(採共同投標者,所有廠商均應檢附)
5.經費配置表(正本)。
6.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以中文書寫,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正本;如單獨投標者,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第一次更正說明】:
1.依據本局108年12月2日核准簽辦理。
2.修正本案「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及「外標封」部分內容,詳「修正前後對照表」。
3.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聯絡人:本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 蘇小姐(03-3386021分機1418)。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4.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投標廠商請自行估算投標作業時間。(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見投標須知第64條。履約期限詳見勞務採購契約(稿)第7條。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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