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11樓
電子郵件信箱
00926@tydep.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到期時,經本局與得標廠商同意後,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事宜。擴充時間:為一年,合約到期且預算通過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金額42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收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指定日起算12個月期間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提供本案履約標的之房地產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二)應附具之文件:
1.身份證明文件。
(1)屬自然人者:檢附所有權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屬公司行號或法人者:檢附所有權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應微房地資料:
(1)出租同意書正本。
(2)房屋現況聲明書正本。
(3)位置略圖及標的房屋平面圖。
(4)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5)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6)土地登記謄影本。
(7)建築物登記謄本影本。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及標價清單正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指定日起算12個月期間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若機關因故須提前辦理退租,應於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廠商提前終止租契約,並無須負擔任何賠償或補償,每月房租租金依實際日數佔當月月份總日數之比列計算租費,廠商不得要求額外之費用;廠商於租賃期內不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
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聯絡人:本局秘書室陳婉如小姐(03-3386021分機7422)。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4.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投標廠商請自行估算投標作業時間。(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本市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本市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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