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11樓
電子郵件信箱
170037@tyemid.gov.tw
洽辦機關
3.80.15.1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收
履約期限
委託設計監造工程案驗收合格或預算用罄為止。(詳契約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一、本採購案於106年4月7日府工採字第1060079445號函至之日簽准在案。
二、經審視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06.04.05版,本採購案採簽准之105.06.15版本未有影響機關及廠商權益之處,權衡後仍以簽准之版本辦理招標公告。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凡符合本採購標的之相關業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信用證明
3.廠商納稅證明
4.一般證件影本:(下列兩者擇一檢附)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有效期內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水利、結構或建築師)。
〈5〉技師證書(土木、水利、結構或建築師)。
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水利、結構或建築師)。
〈2〉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
〈3〉技師證書(土木、水利、結構或建築師)。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採建造百分比法之固定費率6.5%核算。
2.履約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生效,至委託設計監造工程案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止,或預算用罄為止。
3.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資格:凡符合本採購標的之相關業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信用證明『備註: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及該經辦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3.廠商納稅證明『備註: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一般證件影本:(下列兩者擇一檢附)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有效期內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水利、結構或建築師)。
〈5〉技師證書(土木、水利、結構或建築師)。
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水利、結構或建築師)。
〈2〉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
〈3〉技師證書(土木、水利、結構或建築師)。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聯絡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蘆竹區中隊江正宏先生(03-3526354分機701)。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招標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投標廠商請自行估算投標作業時間。(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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