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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511@tydep.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1萬元整 (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收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指定日起19個月或預算金額用罄之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凡符合本採購標的之相關業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領有公民營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公民營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D-1801)。
(2)每月許可清除量需達6,000公噸以上。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辦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新臺幣21萬元整 (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單價決標,預估數量為7,800公噸。
2.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指定日起19個月或預算金額(439萬9,200元)用罄之日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聯絡人:本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 鄭小姐(03-3386021轉1425)。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4.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 (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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