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11樓
電子郵件信箱
110083@tyemid.gov.tw
洽辦機關
3.80.15.1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第一組南區組:新臺幣239,000元;第二組北區組:新臺幣237,000元(票據抬頭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收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以預算金額為上限。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凡符合本採購標的之相關業者,需具有合法營利事業單位(營業項目須有汽車修理業、輪胎、橡膠相關業務)之廠商資格,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押標金繳納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合法營利事業單位(汽車修理業、輪胎、橡膠相關業務)登記或設立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如本案106年度預算於立法程序中遭刪減或未獲通過,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因政策變更,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規定辦理。
2.本採購案採複數分組決標;以各項目單價之「承攬百分比」決標。
(1)第一組南區組(中壢區、平鎮區、新屋區、楊梅區、龍潭區、觀音區)
(2)第二組北區組(桃園區、八德區、大溪區、龜山區、蘆竹區、大園區)
3.履約期限:(1)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以預算金額為上限。(2)詳招標規範。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聯絡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設備保修組范植鈞先生(03-3381900分機402)。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招標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