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09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10 10: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100000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秘書室)
其他: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履約通知日起90日內將軟硬體設備,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履約時間短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投標廠商資格:凡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為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電子領標憑據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經費配置表(正本)
■5.服務建議書(正本)
■6.押標金繳納證明(正本)(新台幣1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市庫存款戶)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3.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廢棄物設施工程科(03-3865711分機215)李俊宏。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請投標廠商注意投標文件應與招標文件相符。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fetched_at
2026-11-02T01:24:58+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投標廠商資格:凡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為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電子領標憑據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經費配置表(正本)
■5.服務建議書(正本)
■6.押標金繳納證明(正本)(新台幣1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市庫存款戶)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