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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擬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擴充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招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海資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履約日起至114年9月12日止或依實作數量計價後其總價達預算金額上限之日,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凡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
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須包含有經濟部營業項目【營造及工程業】(代碼:E)或【環保服務業】(代碼:J1)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廠商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5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
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
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
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
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3.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海岸
及資源循環工程處永續工程設計科(03-3865711分機113)張士元先生。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
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請投標廠商注意投標文件應與招標文件相符。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