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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海資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秘書室)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設計工作,履約各分段進度: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凡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
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文件:共同文件5項,另以工程顧問公司參與投標再檢附4項,或以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參與投標再檢附2項。
■1. 廠商納稅證明
■2.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3.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標價清單(正本)
■5. 電子領標憑據
■6.
※以工程顧問公司投標: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明文件須有所營事業資料)
(2) 有效期限內之顧問公司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 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4) 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字號)
※以建築師事務所投標:
(1) 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2) 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以技師事務所投標:
(1) 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 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 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 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3.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聯絡人:本處海岸及循環工程科(03-3865711分機304)藍天佑先生。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 身權益。
5.請投標廠商注意投標文件應與招標文件相符。
6.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
投標廠商請自行估算投標作業時間(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