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200022@tyemi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 1 號 1 樓 106 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 330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 1 號 1 樓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綜合研考組收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履約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之間履行採購標的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資格:凡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聲明書正本。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廠商納稅證明。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5.一般證件影本:(下列兩者擇一檢附)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 有效期內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水利、或建築師) 。
(5)技師證書(土木、水利、或建築師) 。
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水利、或建築師) 。
(2)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
(3)技師證書(土木、水利、或建築師)。
6.服務建議書(含設計圖說)。
7.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備註
1.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
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前述日數有不
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
瞭事項,請逕洽本案聯絡人。
3.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4.依經濟部 98 年 4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 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機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投標廠商請自行估算投標作業時間。(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更正說明
1.本案依據業務單位112年8月1日2C1120028236簽准案辦理。
2.更正內容:評選須知-評選委員評分總表內容修正。
3.更正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投標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4.請廠商重新下載更正檔案。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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