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10165@tyemi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後續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檢決標金額之差額,擴充期間為自機關通知履約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如為新增工項需召開議價會議辦理,如採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約核算付款,用以文換約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1樓106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7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保管金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惡意棄標及履約品質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督促廠商免於怠惰致機關形象受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綜合研考組收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用罄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資格:凡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電子領標憑據。
3.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4.納稅證明文件。
5.信用證明文件。
6.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票據抬頭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及詳細價目表。
8.領有內政部消防署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之廠商合格證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3.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4.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機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投標廠商請自行估算投標作業時間。(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線上繳納押標金備註
:
1.以現金或線上繳納押標金者,如採匯款方式退還押標金,將以扣除手續費後之金額退還。
2.倘本採購案因流、廢標或撤銷招標等應辦理退還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依本機關行政作業期程辦理,廠商應自行評估並負責。
其他:其他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