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10028@tyemi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5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保管金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惡意棄標及確保履約品質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惡意棄標及確保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330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0號10樓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綜合研考組收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1年1月17日起至111年12月16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若決標日期已逾111年1月17日,則以決標次日起為履約至111年12月16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凡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文件:(詳見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廠商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票據抬頭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6.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7.標單文件正本(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詳細價目表)
8.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更正說明
1.本案依據業務單位111年1月13日2C1110001632簽准案辦理。
2.更正內容:附件02投標須知補充規定(詳見變更說明對照表)
(1)第十三點罰則、項次5之內容。
(2)委託服務說明書、參、二、物力部分之內容。
3.本次更正內容非屬重大改變,因未於截止投標日前五日公告,擬延長等標期至111年1月25日。
4.請廠商重新下載更正檔案。
備註
1.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聯絡人。
3.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4.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機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投標廠商請自行估算投標作業時間。(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線上繳納押標金備註
1.以現金或線上繳納押標金者,如採匯款方式退還押標金,將以扣除手續費後之金額退還。
2.倘本採購案因流、廢標或撤銷招標等應辦理退還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依本機關行政作業期程辦理,廠商應自行評估並負責。
其他
1.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2.本大隊實施實名制洽公,請攜帶身分證或市民卡與會,並請配合量測體溫、消毒手部及配戴口罩。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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