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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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06號5樓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0號10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凡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
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文件:標單文件(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經費配置表)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信用證明。(詳投標須知第64條第2點說明)
3.廠商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64條第3點說明)
4.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經費配置表)
5.一般證件影本:(下列兩者擇一檢附)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有效期內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水利、結構或建築師)。
〈5〉技師證書(土木、水利、結構或建築師)。
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水利、結構或建築師)。
〈2〉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
〈3〉技師證書(土木、水利、結構或建築師)。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更正說明
1.本案依據業務單位107年03月14日簽准案辦理。
2.「契約補充說明」內容修正。(詳電子檔紅色字體標示處)
3.原定107年03月15日開標,經修正招標文件內容延長等標期。
4.延至107年03月22日上午9時30分開標。
5.請廠商重新下載更正檔案。
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生效,至委託設計監造工程案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止,或預算用罄為止。
備註
1.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聯絡人:本機關勞工事務組 余敏辰小姐。(03-3381900分機502)。
3.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4.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機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投標廠商請自行估算投標作業時間。(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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