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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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係以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且該擴充之期間為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新臺幣868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4樓後棟秘書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後棟402會議室前(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3.80.14(衛生局保管金專戶)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樓收發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ㄧ、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40萬元整)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C802、F108及F208類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本案電子領標憑據
五、價格審查:
(一)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公告預算(預算金額868萬元整)。
(二)投標廠商總標價撰寫形式符合規定。
(三)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附加說明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5年5月9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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