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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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4樓後棟秘書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402會議室前(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以下A、B、C僅需任
何1項符合) :
A. 屬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
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
B. 大專院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C.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大類(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類)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
三、納稅證明文件 (屬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大專院校免附) :
檢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廠商信用證明(屬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大專院校免附) :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
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
子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
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五、價格審查:
(一) 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公告預算(200萬元整)。
(二) 投標廠商總標價撰寫形式符合規定。
(一) 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五、服務建議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5年3月22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二、電子領標廠商請依投標須知第80點提供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三、評選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四、評選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通知廠商進行簡報。
(三)其餘評選作業內容詳見評選須知。
五、廠商如對資格審查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於開標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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