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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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廠商實際執行績效,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1年至117年1月5日止,計新臺幣395萬6,343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秘書室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402會議室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 年 1 月 1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之期間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大類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廠商信用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
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
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五、價格審查:
(一) 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公告預算(395萬6,343元整)。
(二) 投標廠商總標價撰寫形式符合規定。
(三) 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六、服務建議書
七、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4年12月11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二、評選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三、評選作業:
1.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2.評選委員會依廠商服務建議書輔以簡報說明評分。
3.其餘評選作業內容詳見評選須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