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57214@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2年新臺幣214萬4,000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402會議室前(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或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107萬2000元用罄,兩者已先屆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事機構之開業證明。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員或其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1)及(2)均需符合
(1) 具有從事X光攝影之放射師專業
技能(投標時須檢附醫事人員專
業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2)具有放射(或胸腔內科)專科醫師專業技能(投標時須檢附專科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四、價格審查:
(一) 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公告預算(107萬2,000元整)。
五、服務建議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5年1月6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二、評選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三、評選作業:
1.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2.評選委員會依廠商服務建議書輔以簡報說明評分。
3.其餘評選作業內容詳見評選須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