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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2年530萬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秘書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402會議室前(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收發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至116年1月5日止,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以下(1)(2)僅需一項符合
(1)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人力派遣業廠商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自然人: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年齡為68歲(含)以下,民國47年(含)以後出生)。
三、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自然人免附)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自然人提供職業大客車或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影本(有效期內)及截止投標日前3個月內無重大肇事紀錄影本。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4年11月28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二、評選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三、評選作業:
1.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2.評選委員會依廠商服務建議書輔以簡報說明評分。
3.其餘評選作業內容詳見評選須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