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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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4樓後棟秘書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4樓後棟402會議室前(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樓收發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至115年11月16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及設立證明:廠商資格(A或B任一項即可)
(A)I大類IZ項目(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類)
(B)非營利事業法人、團體或各級學校: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或立案證明。
三、納稅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之法人、團體或各級學校免提供(最近1期或前1期)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4年11月8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二、評選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三、評選作業:
(一)投標廠商提出企劃書一式10份及電子檔1份,於投標時檢附,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格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其餘評選作業內容詳見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本案評選須知P6評分表之評選項目誤繕,爰更正本案評選須知並延長等標期1日,併修正本案大標封、投標須知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截開標日期。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