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819-A092 已決標公告

114-115年度「車載行動電腦斷層掃描儀(CT車)委外運作擴大肺癌篩檢服務」勞務採購案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決標日:114/08/15
工程全生命週期
決標金額
$ 5,792,800
原始預算
$ 5,792,8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機關代碼 3.80.1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31 - 人類衛生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琬茹、李宛芝
聯絡電話 (03)3340935#2209
機關代碼 3.80.14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綜合企劃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聯絡人 黃琬茹、李宛芝
聯絡電話 (03)3340935#2209
傳真號碼 (03)3364718
電子郵件信箱 10015707@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計198萬6,000元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8/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秘書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8/25 17:00
開標時間 114/08/26 14: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402會議室前(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收發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本案服務建議書 三、本案電子領標憑據 (1)近3年承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肺癌早期偵測計畫」或「桃園市擴大肺癌篩檢計畫」相關佐證資料,如契約影本。 (2)醫療中心相關佐證資料,如評鑑文件影本或網站公告資料。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 本案評選會議擇⽇召開,時間及地點另⾏告知,未參加簡報,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該簡報及答詢評選項目以0分計。 ⼆、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4年8⽉17⽇前(等標期四分之⼀),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細則43條)。 三、廠商如對資格審查結果認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開標⽇次⽇起10⽇以書⾯向本局提出異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14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琬茹、李宛芝
聯絡電話
(03)3340935#2209
機關代碼
3.80.14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綜合企劃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聯絡人
黃琬茹、李宛芝
聯絡電話
(03)3340935#2209
傳真號碼
(03)3364718
電子郵件信箱
10015707@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計198萬6,000元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8/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秘書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8/25 17:00
開標時間
114/08/26 14: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402會議室前(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收發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本案服務建議書 三、本案電子領標憑據 (1)近3年承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肺癌早期偵測計畫」或「桃園市擴大肺癌篩檢計畫」相關佐證資料,如契約影本。 (2)醫療中心相關佐證資料,如評鑑文件影本或網站公告資料。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 本案評選會議擇⽇召開,時間及地點另⾏告知,未參加簡報,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該簡報及答詢評選項目以0分計。 ⼆、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4年8⽉17⽇前(等標期四分之⼀),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細則43條)。 三、廠商如對資格審查結果認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開標⽇次⽇起10⽇以書⾯向本局提出異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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