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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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秘書室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後棟402會議室前(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樓收發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機關決標次日起至 114 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探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_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I501010產品設計業、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價格審查:
(一) 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公告預算(303萬5,000元整)。
(二) 投標廠商總標價撰寫形式符合規定。
(三) 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四、服務建議書
五、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 本案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通知。
二、評選委員辦理評選決定優勝廠商序位。
三、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4年8⽉6⽇前(等標期四分之⼀),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細則43條)。
四、廠商如對資格審查結果認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開標⽇次⽇起10⽇以書⾯向本局提出異議。
五、評選作業: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