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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2年新臺幣214萬4000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秘書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402會議室前(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收發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 114年12月10日,或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 107萬2,000元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其他:具合法從事醫療院所或醫事放射所之開業執照(任一項符合)。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員人或其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1)及(2)均需符合
(1)廠商從業人員需具有從事X光攝影之放射師專業技能(投標時須檢附醫事人員專業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2)廠商從業人員需具有放射(或胸腔內科)專科醫師專業技能(投標時須檢附專科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其他:附加說明
⼀、 本案評選會議擇日召開,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電⼦領標之廠商,請依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
三、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3年12⽉27⽇前(等標期四分之⼀),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採購法41條及施⾏細則43條)。
四、廠商如對資格審查結果認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開標⽇次⽇起10⽇以書⾯向本局提出異議。
五、評選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評選委員會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廠商現場輔以簡報說明。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