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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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1年新臺幣17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秘書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402會議室前(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收發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次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下列(1)或(2)擇一符合即可】
(1) 營業項目為I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及J大類【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附文件:由縣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
其他:附加說明
⼀、 本案評選會議預定於113年12月24日下午2時於本局401會議室召開。
⼆、電⼦領標之廠商,請依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
三、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3年12⽉14⽇前(等標期四分之⼀),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細則43條)。
四、廠商如對資格審查結果認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開標⽇次⽇起10⽇以書⾯向本局提出異議。
五、評選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評選委員會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廠商不必簡報。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前來說明。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