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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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廠商執行績效保留後續擴充1年(至114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計165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秘書室)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402會議室前(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局收發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以下A、B、C僅需任何1項符合)
A.屬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文件。
B.依法設立且設有醫療機構管理、公共衛生或醫學相關系所之大專院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C.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I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類)或J大類(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屬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大專院校免附)
四、價格審查:
(一) 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公告預算。
(二) 投標廠商總標價撰寫形式符合規定。
(三) 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其他:附加說明
⼀、有關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屬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大專院校免附。
二、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3年2⽉26⽇前(等標期四分之⼀),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細則43條)。
三、評選時間及地點將另⾏通知。
四、評選作業:
(一)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對象。
(二) 本案評選委員以公正、公平原則進行評選。投標廠商應就服務建議
書內容提出簡報,並由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就各投標廠商口頭簡報
及服務建議書內容優劣程度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
(三)其餘請詳⾒評選須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