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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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檔案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402會議室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以下(1)(2)(3)僅需任1項符合)
(1) 屬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
(2) 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3)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大類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3年1月24日前(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二、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三、如以電子領標方式取得招標文件之廠商,請依本案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
四、有關評選作業重點臚列如下: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每一投標廠商有權參加評選會議之人數不得超過2人(包括被授權人、代表人及設備操作人員)。
(三)簡報及答詢方式:各廠商簡報時間為15分鐘,第12分鐘時響鈴1次,第15分鐘時響鈴2次簡報結束。答詢採統問統答方式,由評選委員統一提問後,再由廠商統一回答,回答時間為10分鐘。
五、其餘評選會議事項詳參評選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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