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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新臺幣419萬9,800元整至114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收發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402會議室前(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收發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或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419萬9,800元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並於次年1月5日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前報驗。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詳見投標須知第64點: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或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經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或行號。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廠商信用證明。
二、價格審查:
(一)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公告預算。
(二)投標廠商總標價撰寫形式符合規定。
(三)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3年1月8日(等標期四分之一)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二、電子領標廠商請依投標須知第80點提供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