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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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檔案室
開標地點
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後棟402會議室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2)(3)任一項合格即可,詳見投標須知。
(1)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及其他人民團體,須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1份。
(3)公立學校(含學院、學系及研究所等校內學術單位)、公立醫院、公立研究機構或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設立或登記證明或納稅證明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另須檢附上級主管機關同意設立函或同意對外投標函等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屬上開(2)、(3)資格之廠商,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評選會議召開之時間地點,屆時另行通知。
2.有關評選事宜重點臚列如下:
(1)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2)評選方式:由本局相關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組成之評選委員會,就投標應附具之文件、服務建議書符合規定之投標廠商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進行評選,並請廠商簡報及列席備詢(採統問統答方式)
(3)其餘評選規定請詳參評選需知。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7月8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第41條)。
4.電子領標之廠商,請依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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