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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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本局402會議前)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3.80.14(衛生局保管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文處)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ㄧ、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10萬元整)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__E102011、E801060、E101011_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詳見投標須知。
四、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五、廠商信用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
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
構或政府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
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六、其他文件:工程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未於開標時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
1.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2.營造業: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3、4
上開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七、價格審查:
(一) 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預算。
(二) 投標廠商總標價撰寫形式符合規定。
(三) 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2年6月11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二、電子領標廠商請依投標須知第80點提供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