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59877@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02會議室外)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3.80.14(衛生局保管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文處)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A、B、C僅需一項符合
A.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abc皆須具備)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等級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其他: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B.E801060室內裝修業:(ab皆須具備)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b.其他: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C.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之業者):(ab皆須具備)
a.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b.其他: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其他文件:
工程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未於開標時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
1.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2.營造業: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2、3
上開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1年7月5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二、電子領標廠商請依投標須知第80點提供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