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35913@mail.tycg.gov.tw@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廠商執行績效保留後續擴充1年(至112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計17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局長接待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文處)
履約期限
自通知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以下A、B、C僅需任何1項符合)
A.屬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文件。
B.依法設立且設有醫療機構管理、公共衛生或醫學相關系所之大專院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C.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I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類)或J大類(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 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屬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大專院校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信用證明:(屬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大專院校免附)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3月18日(等標期四分之一)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第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三、如以電子領標方式取得招標文件之廠商,請依本案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