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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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F後棟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F專委辦公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履約期限長且作業區域廣泛,為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而定。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F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至本局同意廠商提報資料次日起210日內,詳需求說明參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4)擇一符合即可
(1)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類)廠商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律師事務所:依法核准設立之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3)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4)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免附)。
四、價格審查:
(一)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公告預算。
(二)投標廠商總標價撰寫形式符合規定。
(三)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有關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者免附。
二、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1年2月11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三、評選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四、評選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評選委員會以書面及廠商現場簡報審查進行評分。
(三)其餘評選作業內容詳見評選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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