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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1年至112年1月5日,後續擴充金額為7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後棟秘書室)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局長接待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文處)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至111年1月5日或契約總上限金額用罄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一)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J101020病媒防治業_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其他:符合效期之病媒防治業許可證。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價格審查:
(一)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公告預算。
(二)投標廠商總標價撰寫形式符合規定。
(三)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或其受雇人員人或其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須領有經政府或授權合格訓練機構核發之「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09年12月28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